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街道**村**号,住云南省嵩明县**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5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其家车牌号为云******的棕色途锐越野车载着吸毒人员唐某某(已行政处罚)到嵩明县**街道办锦绣兰苑小区门口准备购卖毒品吸食,唐某某先一人进入到锦绣兰苑小区后被嵩明县公安局杨林经开区派出所民警抓获,随后,田某某驾车进入到锦绣兰苑小区,民警随即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田某某并未停车接受检查,后民警安排派出所辅警驾驶派出所的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小型轿车进行拦截,田某某驾驶云******越野车将云******轿车撞开,又驶入小区绿化带将树木碾压后冲开小区门禁栏杆逃离现场。经认定,被撞云******轿车及小区被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到嵩明县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投案,其亲属主动赔偿了被毁坏财物损失人民币11235元,锦绣兰苑小区管理部门对田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毁坏财物单位相关人员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与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66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田某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有自首情节。根据的相关犯罪情节,结合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清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证据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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