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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杀人案)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栋**号)。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9时许,在抚顺市东洲区**街**号楼楼下用尖刀、斧子收拾猪头肉。其间,被害人张某某、袁某某路过楼前,田某某与二人因拖欠装修工钱的事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田某某踹袁某某右臂一脚,张某某拿起斧子,田某某用左手抵住斧柄,右手持尖刀攮刺张某某胸腹部、背部数刀,又用夺下来的斧子砍击袁某某头部一下后离开现场。张某某当场死亡,袁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经鉴定,张某某系被他人用带刃刺器多次作用于胸部,造成双肺及肝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袁某某头部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物证:尖刀等;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诉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  珲
代理检察员:  王天呈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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