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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杀人案)_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32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住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2017年9月1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由耿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耿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耿马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于2018年1月15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2月13日至3月19日、2018年5月2日至5月2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办案时限一次(2018年4月19日至2018年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8月下旬,被告人田某某与黑某某(已判刑)、卢某某(在逃)等人商议将他人一同约到矿山打工,然后将其杀害并伪造矿难骗取矿山老板赔偿一事,尔后,黑某某打电话告知阿某某(已判刑)此事,并让其提供户口簿,到时由阿某某假冒死者家属前来与矿主索赔。随后黑某某、卢某某、田某某等人和被害人来到耿马县**乡**村矿山(**矿业公司)挖矿卢某某、田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杀害后,伪造矿洞塌方。同年9月2日,黑某某打电话给阿某某告知人已被打死,让其假冒死者家属前来与矿主索赔。9月6日,被告人阿某某和张某甲(在逃)、田某某、卢某某、杨某某(在逃)等人在耿马**宾馆与耿马县**矿业有限公司吴某某工程队的吴某某,耿马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由矿山方面赔偿死者方二十万元人民币,后田某某等人分别离开耿马。2017年9月12日,公安民警在浙江台州**区**村**区**号出租房将田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等;

2、尸体检验报告书; 

3、现场勘查笔录; 

4、证人证言:黑某某、阿某某、张某乙等人证实;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参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家强

2018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4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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