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088号
被告人田某某,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现住晋江市**镇坊**村**路**号。因赌博,于2013年3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于2016年2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因赌博,于2016年8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11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八日;因故意伤害他人(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4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4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8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黄金根在晋江市陈埭镇桂林村“好日子”超市附近一租房内因打牌琐事引发口角并互殴,被告人田某某持刀捅伤被害人黄金根左胸部腋侧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金根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晋江市陈埭镇坊脚村泊捷酒店8505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晋江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决定书、伤情照片及病历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金根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被告人辨认案发地点笔录、被害人与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害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持械伤人,且有多次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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