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号码6228271964********,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住甘肃省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自家地里放玉米苗,同村村民田某乙骑电动车到田某丙家门前看修村道放线时,对放线人员和村民说,线该放到那里就放到那里,修路遇到房子该拆就拆,谁阻档施工就是村霸、恶霸等。因为田某甲的房子位于所修村道边,故田某甲听后认为田某乙在骂自己,便与田某乙理论,继而发生口角,田某乙抓住田某甲的衣领,被告人田某甲用脚将田某乙绊倒在地后,骑在田某乙身上,用右拳在田某乙鼻子上打了两、三拳,致田某乙鼻子流血,两人起身后,相互撕扯,被田某戊拉开。后田某乙到镇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鼻骨骨折。2020年5月22日,经镇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田某乙所受损伤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
2.证人田某丁、田某戊、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七玲
检察官助理:段东东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原县**乡**行政村**自然村,联系方式:18393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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