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三*”,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街道**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7月20日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9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道县金通大院后门旁的巷子内,因赌博下注一事与被害人方某某发生争吵,后田某某打伤方某某脸部、腹部。经鉴定,被害人方某某被伤及致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道县营江路十字路口“一家人”餐馆内被道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赔偿被害人方某某十五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何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16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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