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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锡**机械厂操作工,住无锡市新吴区**园**号**室(户籍在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郭正新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晚,在无锡市新吴区梅村街道**路无锡**机械厂,被告人田某某与同事被害人郭某甲因工作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田某某使用生产线上堆放的铁块砸击被害人郭某甲面部,致郭某甲左侧颧骨骨折、面部划伤、左眼部挫伤。

经鉴定,郭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家属代为赔偿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郭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无锡虹桥医院门诊病历、收条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被告人田某某、被害人郭某甲、证人陆某某的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 颖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盱眙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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