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93********,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村,住我市堆龙德庆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拉萨市堆龙德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1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得知妻子马某甲与被害人马某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于2018年11月8日晚使用马某甲的手机微信将被害人马某乙约至本市堆龙德庆区**镇**户安居院,11月9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见被害人马某乙驾车到达后,便与之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捅刺被害人马某乙,造成被害人面部、躯干部、四肢部多处受损。被告人见被害人马某乙倒地流血,便让其妻子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等待过程中,和妻子将被害人送至堆龙德庆区人民医院,并拨打报警电话,被害人马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田某某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死者马某乙系由单刃类锐器刺击致胸腹、腹腔开放性损伤合并大量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持刀捅刺被害人马某乙,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其美罗宗
薛 畅
2019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勘验光盘张、一证通一本、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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