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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2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生,身份证号码:4309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南县,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村。2014年10月19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5日,被告田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经过广州市黄埔区夏园大街86号附近时,撞到被害人徐某某的共享单车,双方发生口角及打架。期间被害人徐某某有用一根木棍追打被告人田某某手臂几下,被告人田某某的朋友周某某随后赶到,将两人拉开,在劝架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突然用右手向被害人徐某某头部打了一拳。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一同前往夏园警务室报警。2020年6月5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6月5日,双方达成谅解协议,且赔偿款项全部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 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8.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双方达成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六个月拘役,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静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7371****。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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