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镇**村,住租住于济宁市任城区**宿舍**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被济宁市市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钟某某、权某某真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3日15时许,在济宁市任城区**街**号**童装店内,被告人田某某与钟某某、权某某真因购买衣服发生争执,继而厮打,过程中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经法医鉴定,权某某真右额部及手部皮肤损伤鉴定为轻微伤,左手拇指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钟某某又足跖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田某某面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伤情鉴定意见;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钟某某、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1567****;
2、卷宗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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