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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9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县**组**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9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路太阳火烧烤店内,被告人田某某与蒋某某(另案处理)等五人与同在该烧烤店吃饭的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互相殴打。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与蒋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的头面部,并用脚踹被害人刘某某腹部,致使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二人头面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右侧第3、4、5前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某某右侧眶内侧壁骨折,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方超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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