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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单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于同月2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黄某乙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20日晚10时许,在单县**工地,被告人田某某与黄某乙因情感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田某某持砖头将黄某乙右肩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单县公安局行动技术大队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青

检察官助理:刘威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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