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148号
被告人田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周某某某镇某村某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26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李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被害人蒲某某在周某某辛家寨十字发生口角,被告人田某、李某从车上拿出刀具,蒲某某便骑上摩托车(后带王某、何某)准备离开,随后田某、李某将蒲某某追至王塘村卫生室后院,用刀砍伤蒲某某。经法医学鉴定,蒲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在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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