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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4********,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翁牛特旗,暂住赤峰市松山区**工地宿舍。无前科。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8月21日上午 8时许,在赤峰市松山区冠城园9号楼工地,被告人田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因坐双龙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被告人田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陶某某、吴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田某某未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且未取得谅解。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英杰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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