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06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巷**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14日被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1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郑某甲(男,66岁,太乙街办人)在杜曲街办东江坡村姬某某煤场内打蜂窝煤球,期间郑某甲站在打煤机旁休息。田某某发现后要求郑某甲继续工作,郑某甲因此与田某某发生口角,后田某某用打煤机上的蜂窝煤球掷打郑某甲上身及腰腹部,致郑某甲受伤。后郑某甲被人送往航天医院治疗。经诊断郑某甲小肠破裂,弥漫性腹膜炎。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3.证人郑某乙、师某某证言:4.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结论书;7.病档材料;8.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