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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69091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乡**行政村**自然村101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与朋友先后在锁元肉食店和万和酒店吃饭喝酒,后驾驶自己的甘LB****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平中公路15公里(中原乡街道)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处,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84mg/100ml。经提取血样进行鉴定,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8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含量测试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小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七玲

检察官助理:段东东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镇原县中原乡中原行政村岘口自然村101号,联系方式:1509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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