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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6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现暂住宝安区**街道**社**。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下午14时,被告人田某某在宝安区**街道**大道****,与被害人肖某甲**因工地干活的事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打起来,过程中田某某拿起工地一铁棒击打肖某甲**头部,致使其流血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萍

检察官助理:胡聿琦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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