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桓台县**镇**村**组**号,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花园**商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淄博市张店区**小区**楼**路上因琐事与鲁某某、魏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殴打,被告人田某某将鲁某某、魏某某打伤。经鉴定,鲁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魏某某之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鉴定书;6.辨认笔录;7.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张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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