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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5********00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住弥渡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祥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6日凌晨,蔡某某(已判处)与女友程某某在祥云县**镇**酒店内休息,期间被害人彭某某在微信上发信息给程某某,对程某某进行骚扰。蔡某某发现后即使用程某某的手机以程某某的名义在微信上与彭某某聊天,并与彭某某约定见面。彭某某应邀后到**宾馆门口等程某某。蔡某某从**酒店出来后看见被害人彭某某拿着手机站在**酒店与**宾馆之间的台阶上,蔡某某随即抢过被害人彭某某的手机查看微信聊天记录,在确定被害人彭某某就是给程某某发骚扰信息的人后蔡某某上前质问被害人彭某某并踢了彭某某臀部几脚,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蔡某某将被害人彭某某拉到**酒店大厅内,并使用大厅内的一根臂力棒对彭某某的肩膀、腰部进行殴打,接着又用放在前台的烟灰缸多次击打彭某某的头部。之后,蔡某某打电话邀约杨某甲(另案处理)到场,杨某甲又邀约了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杨某丁(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田某某等人来到**酒店,在大厅内众人用拳脚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殴打,**酒店工作人员上前劝说后,蔡某某、杨某丙将被害人彭某某拉到**酒店门外的人行道上,被告人田某某与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用脚踢、踩的方式继续对彭某某的头部、胸腹部、腿部等处实施殴打。被害人彭某某被打伤后,程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彭某某送至祥云县人民医院。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1.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1月4日被昆明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蔡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忽伊妮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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