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5251968********。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现住**村。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5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东阿县**镇**村支部书记田某乙家中找田某乙质问村里打井的事,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被告人田某甲将田某乙打伤,致田某乙肋骨骨折。经东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田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2019年8月6日,田某甲与被害人田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田某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协议书、收到条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孙某某、田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继刚
检察官助理:姜亚楠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阿县**镇**村。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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