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39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5月4日,身份证号码4312261992********,苗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本市凤岗镇五联新塘村一出租屋(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社**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回到其租住的本市凤岗镇五联新塘村柠檬小筑,在楼下遇到罗某甲,罗某甲借用田某某的手机打电话给罗某乙,让罗某乙帮忙把罗某甲的手机送过来。然后田某某陪罗某甲一同等罗某乙。罗某乙到达后因琐事与田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双方互殴,过程中田某某持破碎啤酒瓶划伤罗某乙左颌并刺伤罗的左胸部(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后两人被旁边人员拉开,旁人报警后,田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证人罗某甲、李某某荣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宁
检察官助理:叶淦坤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联系电话:18166****54)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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