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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公诉刑诉〔2014〕25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码340311199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蚌埠市蚌山区**村**庄**号,无业。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6日1时40分,被告人田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宋某某等人在本市**路**KTV东50米**排挡吃饭时,王某某与田某某女友金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田某某持酒瓶将宋某某右臂戳伤,后又持酒瓶将王某某头部打伤,并用脚踢踹王某某背部及肩部,致宋某某右臂及右膝受伤,王某某头部及左肩受伤,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疤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锁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病历、入所健康体检表、出所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金某某的情况说明、关于宋某某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葛静

2014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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