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09年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识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门前,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田某某用拳脚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眼眶内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被害人医院就诊病志材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劣迹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明某某、侯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已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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