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巨野县公安局于同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巨野县**镇**村帮其兄被害人田某丙干农活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当日17时许,二人去父田某乙家评理,田某甲随身携带一把单刃尖刀前往。在其父家堂屋内,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被告人田某甲持单刃尖刀朝被害人田某丙背部捅刺两刀,被其父田某乙将尖刀夺下。被害人田某丙遂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田某丙系胸壁和肺脏贯通刺创后并发基底动脉及左侧大脑中动脉血栓形成致左侧大脑脑梗死伴血肿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出血、脑水肿终因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其中贯通刺创为死亡根本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刃尖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等;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乙、梁某某、关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书,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巨野县公安局万丰派出所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田某甲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因家庭琐事持刀捅刺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言涛
检察官助理 孙琳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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