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58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田某甲与田某乙、任某某之间因情感纠纷在微信聊天中发生争执。同月26日,被告人田某甲来到庐江寻找田某乙伺机进行报复。同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在庐江县**镇**菜市场**店门口发现田某乙、任某某后,持刀将田某乙头部及左胸部砍伤。经鉴定,田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田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庐江县中医院检查报告单等;3、证人余某某、熊某某、任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检查、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