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在厦门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银泰百货3楼,遇见前女友李某甲及其男友李某乙,见面后,被告人田某某欲与李某甲复合,上前拽被害人李某甲离开,在受到被害人李某乙阻拦时,被告人田某某持水果刀划伤李某乙左手手掌,并将被害人李某甲强行带离。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乐天路、乐海路交叉路口持被害人李某甲的手机将其殴打致伤,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逃离厦门。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受伤,致右侧上颌骨额突、右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小区的暂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田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4.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被告人田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6.其他综合证据: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 军

检 察 官:郑艺娟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