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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民 权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4〕198号

  

被告人田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5195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睢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4月2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5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告知了受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16日20时许,受害人赵某甲因宅基地纠纷将东邻赵某已垒好的院墙推倒时与看守工地的被告人田某等人发生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田某将赵某甲的左胸肋骨打断四根,经鉴定:赵某甲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现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2、受害人赵某甲的陈述;3、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苑福来、李新民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被告人温宝英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6册共3097页及补充材料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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