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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89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10月11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晋江市**镇江**村“**”鞋厂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其间,田某某持一把剪刀捅刺刘某某右胸部、头面部,致其右胸部裂伤、右前胸壁皮下及上纵膈少量积气、头面部损伤。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右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颞顶部、左额面部、左耳廓前侧、右耳廓及左眶部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9年7月5日,田某某在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高铁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疾病证明书、病历材料、被告人人口信息、行政处罚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持械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瑜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谢德兴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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