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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9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86********,苗族,小学文化程度,佛山市禅城区**国际酒店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泸溪县**镇**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佛山市**区**江国际大酒店负一层饭堂打饭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因餐具使用问题发生口角,田某某先动手用铁饭勺砸中张某某脖子部位,张某某还手用铁餐盆砸中田某某右手手臂。接着,田某某手持陶瓷碗砸中张某某头部,再用拳头殴打张某某鼻梁部位致其受伤倒地。案发后,张某某打电话报警,随后被告人田某某在***大酒店大堂被民警传唤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5.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方涛

                              20201113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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