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8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住湖北省**镇**村八湾**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田某某明知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收买他人包括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U盾在内的成套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将收买的和其本人的成套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王某某、小张等人,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份,田某某将其本人卡号为6214673230022006324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为6230520050024112578和6228480059805054372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等三套信用卡信息资料非法提供给王某某,从中获利700元。
2、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从微信名为“瑾e少”的微信好友手中收买两套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非法提供给 “小张”,从中获利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田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前科证明、扣押清单、田某某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账户查询单、业务凭证、田某某的微信转收款记录。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田某某对王伟平的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田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建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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