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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住殷都区**路**号楼**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诈骗分子以平台帐户解冻、缴纳保证金、注销贷款帐户等多种形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万某某、张某甲等16名被害人通过银行多次转帐1019584元,后让王某甲(另案处理)利用银行卡或支付宝取现或转帐,王某甲又以提取费用0.5%让被告人田某某使用支付宝或银行卡进行取现或转帐,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该款是犯罪所得,还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宝进行取现或转帐。至案发时,被告人田某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宝共取现或转帐13889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3日,诈骗分子以缴纳帐户解冻费、保证金及注销帐户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曾某某、张某丙、艾某某、王某乙、程某某、王某丙、肖某某等通过各自的银行卡多次转帐684279元,其中通过被告人田某某的银行卡或支付宝共转帐9万元,后被取现或转帐。

2、2020年10月20日,诈骗分子以缴纳解冻费、缴纳贷款保证金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赵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孔某某均通过各自的银行卡多次转帐335305元,其中经多次转帐转至被告人田某某的银行卡或支付宝488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报告 、抓获经过、银行转帐记录等书证;

2.​ 证人钟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万某某、张某甲等人陈述;

4.​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还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或支付宝帮其取现或转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蒲兆华

检察官助理:关卡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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