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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205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9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4时许,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亿兴商城金冠门金店内,被告人翟某某(另案处理)以试戴为借口拿到金项链后,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当场抢走金项链一条。

随后,被告人翟某某(另案处理)逃至瓦房店市内并将该金项链抵押换得15000元现金,然后乘坐出租车来到瓦房店市东山公园,将其中的14800元交给被告人田某某,并告知该款来历。被告人田某某得知该款来历后,仍将该款用于交纳房租、还欠款和生活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指认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项链一条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辨认翟某某笔录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接受、持有和使用,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希学

检察官助理:宫桂清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律师意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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