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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的收益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17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自己经营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朝云便利店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多次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手中购买其盗窃的小米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两台、华为智能手机一部以及按键老人手机一部,以及十余条香烟,上述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九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交易物品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恩娣

检察官助理:白娟

2020年7月14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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