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樊城检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新区第**排第**间。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东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鱼梁洲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在禁渔区汉江襄阳太平店镇芦湾村段水域、汉江老河口市仙人渡段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仍先后多次从张某某等三人处收购非法捕捞的鲶鱼、黄鱼等水产品进行贩卖获利。经查,田某某从张某某处收购的水产品价值人民币17784 元,从王某某处收购的水产品价值人民币17528元,从杜某某处收购的水产品价值人民币1296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8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是他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瑷霞

检察官助理:杨  曼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