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易县**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村**庙**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2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兼职保定太行和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和易县**有限公司出纳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易县**有限公司资金和保定太行和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会费用于网络赌博、归还他人债务及个人消费。1、2019年12月份田某某挪用保定太行和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会费121443.5元,被发现后已归还。2、2020年1月中旬田某某挪用易县**有限公司资金4万元,1月21日挪用易县**有限公司资金15万元,其中7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归还他人债务7万元,个人消费1万余元。3、2019年12月份田某某挪用保定太行和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会费19959元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红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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