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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挪用公款)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8〕62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0********,汉族,大学文化,保定市莲池区**乡**部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号,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莲池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日至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保定市**乡**部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管理校部银行账户之便,挪用公款152.63万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将80万元退还保定市**乡**部账户,2017年10月27日将剩余款项退缴到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德峰

2018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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