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长葛市,身份证号码4110221969********,汉族,本科毕业,住长葛市**小区**楼**单元**室。2004年6月至2010年5月,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党委副书记、主任;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2015年6月至2019年1月,任长葛市****局长、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任长葛市****局党组书记、局长;2016年6月至2020年1月,任中共长葛市**届委员会委员。2019年11月4日,鄢陵县监察委员会对田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2020年2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鄢陵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挪用公款、受贿一案,由鄢陵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我院于2020年1月20日受理本案,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罪
2014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向长葛市**实验小学董事长苗某某(已于2019年6月去世)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田某某将该200万元借给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使用。2015年1月,借款到期后,苗某某向田某某催要该200万元,后田某某向王某甲催要,因王某甲无力偿还,2015年2月5日,田某某用王某甲的名义书写了一份申请,以**公司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向**路街道办事处借款200万元,2015年2月6日,田某某安排该办事处财政所所长杨某甲从本单位账上挪用200万元公款转入长葛市**实验小学会计王某乙的银行账户,归还了田某某从该学校苗某某处借的200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6年5、 6月份,分三次以**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其挪用的200万元人民币归还**路街道办事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银行交易明细、记帐凭证等书证;2. 证人杨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3.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二、受贿罪
1.2007年至2010年春节,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明知河南**卫浴有限公司法人王某丙为谋求其在对该公司的日常管理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先后收受王某丙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
2.2008年至2009年春节,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明知长葛市**瓷业有限公司法人刘某某为谋求其在对该公司的日常管理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先后收受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
3.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在项目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对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关照,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王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10万元。
4.2014年4、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长葛市**包装纸品有限公司协调新建厂房用地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甲所送人民币5万元。
5.2011春节,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办事处**居委会主任宋某某在职务调整上提供帮助,收受宋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6.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明知许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倪某某为谋求其在对该公司的日常管理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先后收受倪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
7.2011年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明知河南**卫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某乙为谋求其在对该公司的日常管理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先后收受赵某乙所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
8.2011年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明知长葛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甲为谋求其在对该公司的日常管理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先后收受张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
9.2011年至2013年春节,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明知长葛市**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法人王某丁为谋求其在对该公司的日常管理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先后收受王某丁所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
10.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局局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集团产业有限公司下属的河南**不锈钢产业有限公司、河南**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在环保违法从轻处罚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尚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7万元。
11.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局局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长葛市**局副局长史某某在职务晋升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史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5万元。
12.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局局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许昌市**处理产业园在办理相关环评手续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企业负责人杨某乙所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
13.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局局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长葛市**陶瓷制品有限公司在环保违法从轻处罚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法人于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3万元。
14.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局局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期间,河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戊为感谢田某某在其企业办理环评手续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为了让田某某在日常管理中对企业进行关照,先后送给田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田某某予以收受。
15.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局局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南**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环保违法从轻处罚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张某乙所送人民币共计4万元。
16.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局局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期间,长葛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马某某为感谢田某某在其企业办理环评手续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为了让田某某在日常管理中对企业进行关照,先后送给田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田某某予以收受。
17.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局局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期间,长葛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某丙为感谢田某某对企业在环保违法从轻处罚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为了让田某某在日常管理中对企业进行关照,先后送给田某某人民币共计3万元,田某某予以收受。
18.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长葛市**局局长、党组副书记、书记期间,河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胥某某、总经理张某丁为感谢田某某对企业在环保违法免除处罚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为了让田某某在日常管理中对企业进行关照,先后分别送给田某某人民币2万元,共计4万元,田某某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注册信息等书证;2. 证人王某丙、刘某某、杨某丙等人证言;3.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和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范围为人民币20万元至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2.案卷共计7册,卷外材料共计4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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