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721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吉林省前郭县**乡**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24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现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20年2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甲与被害人高某某、李某甲均系“前郭县**司法所社区矫正群”内的社区矫正人员。2020年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田某甲注册了微信名字为“**乡司法所张某某”的微信号****,后将社区矫正群内的被害人高某某、李某甲等人加为微信****,并谎称其是司法所所长张某某,以购买法律书籍、捐款减免社区矫正时间等理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800.00元,骗取李某甲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返还被害人。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田某甲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田某乙证言;
被告人田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立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