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园**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田某某将其个人出资购买的半挂大货车挂靠在天津**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运输业务,并雇佣司机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给其开车,由被告人田某某按月给司机结算工资。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拖欠司机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丙、魏某某、皇甫某某八人三个月工资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经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被告人田某某下发《调查询问书》后未按规定配合调查,经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被告人田某某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人田某某支付上述拖欠工资后仍未支付。
经过协商,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八名司机同意拖欠的工资按照70%支付,后被告人田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和2020年8月17日将拖欠工资的70%支付给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八名司机,双方签订了拖欠工资结清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协议、收货单、过磅单、出车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李某丙、魏某某、皇甫某某八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娟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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