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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版)_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刑检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41968********,汉族,高中学历,山西**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捕前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定襄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7日被定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莹,男,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开办山西**锻造有限公司,由其本人负责经营管理。从2014年1月开始,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周转,导致部分工人工资不能按时发放。2015年年初,田某某因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出逃。经定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山西**锻造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石某某、邢 某某等20名农民工工资602873元劳动和保障局于2015年5月25日对该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田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被拖欠工人工资,并要求田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前向定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执法大队提供有关材料配合调查,但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田某某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定襄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执法大队接受调查。2019年4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陕西西安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企业信息查询单、定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石某某、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晓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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