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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住鄢陵县**镇**村**组,鄢陵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7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5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沁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判决鄢陵县**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窦某某货款893251.4元及利息。后田某某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2017年2月24日,窦某某向沁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生效后,鄢陵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也不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7月5日,沁阳市人民法院对鄢陵县**商贸有限公司作出10万元的罚款决定。

经查:河南省项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2月25日,以承兑汇票的形式付给鄢陵县**商贸有限公司煤款共计125万元。鄢陵县**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向鄢陵县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1016.51元,2016年5月缴纳增值税103171.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淑建

   助理检察员:张  帆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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