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788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2019年3月18日因拒不腾空法院变卖成交的房产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天。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4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庐阳区法院)立案受理了徐某某与被告人田某某及其俞某某(系田某某丈夫)、合肥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13日,在庐阳区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徐某某与俞某某、田某某、合肥市**有限公司就上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庐阳区法院制作了(2015)庐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后因作为被执行人的田某某、俞某某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徐某某作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向庐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16日,庐阳区法院作出(2015)庐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2017年8月10日,庐阳区法院作出(2015)庐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俞某某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路南**大厦**室,**苑**号楼**室,站西路**大厦车位**、**,长江路**号**幢**室房产。2018年1月23日,庐阳区法院作出(2015)庐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通过司法拍卖上述房产后,确认变卖成交的事实。2018年2月1日,田某某、俞某某、合肥市**有限公司向庐阳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8年3月14日,庐阳区法院裁定驳回田某某、俞某某、合肥市**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2019年2月21日庐阳区人民法院因田某某、俞某某、合肥市**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又作出(2015)庐执字第**-3号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田某某、俞某某、合肥市**有限公司名下部分财产。2019年3月15日,庐阳法院向田某某送达(2015)庐执字第**号解除占有通知书,要求田某某解除对及其居住的合肥市长江路**号**幢**室房产的占有并腾空,但田某某拒不执行。2019年3月18日,庐阳区法院对田某某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田某某对司法拘留决定不服,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4日驳回田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其后,被告人田某某作为上述案件执行人,一直拒不迁出房屋,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5月27日,庐阳区法院以被执行人田某某涉嫌犯罪移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处理,该局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侦查,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法院立案文书、调解书、裁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视频资料; 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
2020年9月 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补充卷1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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