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拐卖妇女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87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兴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自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26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自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30日、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陶某某(已起诉)在云南省蒙自市以5万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被从越南共和国拐卖到中国云南省蒙自市的越南籍妇女宋某甲(译音),之后陶某某联系被告人田某甲,田某甲联系到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镇板岭村4组需要购买越南籍妇女为妻的蔡某某。后田某甲带蔡某某及蔡某某的父亲到云南省蒙自市陶某某家,陶某某将宋某甲以7万6千元的价格卖给蔡某某为妻。所得赃款陶某某、田某甲共同分赃。案发后宋某甲已被公安机关解救并移送越南警方。

2、2018年3月份,陶某某与李某甲(已起诉)联系,需要购买越南籍妇女。李某甲、张某某(已起诉)到云南省河口县向一名叫“杜”的男子处购买被从越南共和国拐卖到中国云南边境的越南籍妇女宋某乙(译音,17岁)、杨某甲(译音),陶某某、杨某乙(已起诉)在李某甲、张某某家中,以9.8万的价格购买宋某乙、杨某甲。陶某某即联系被告人田某甲,后田某甲、阳某某(已起诉)联系到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镇的男子刘某甲、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镇的男子罗某甲,阳某某邀约杨某丙(已起诉)负责开车到云南省蒙自市接被拐卖的越南籍妇女。后田某甲、阳某某、杨某丙带刘某甲到陶某某家,刘某甲以12万元的价格向陶某某购买杨某甲,刘某甲购买杨某甲给其子刘某乙为妻。陶某某、杨某乙、阳某某、田某甲、杨某丙将杨某甲、宋某乙从云南省蒙自市带到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镇,将宋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罗某甲,罗某甲购买宋某乙给其子罗某乙为妻。所得赃款陶某某、田某甲、阳某某共同分赃,阳某某分给杨某丙2000元。案发后宋某乙、杨某甲已被公安机关解救并移送越南警方。

3、2018年6月,被告人田某甲到云南省蒙自市以6万元的价格向一男子购买被从越南共和国拐卖到中国云南境内的越南籍妇女宋某丙(译音,15岁)。后田某甲将宋某丙带到湖南省隆回县,将宋某丙以10.6万元的价格卖给住湖南省隆回县金石桥镇峡溪村3组9号的田某乙为妻。案发后宋某丙已被公安机关解救并移送越南警方。

4、2018年8月,被告人田某甲到云南省蒙自市向一男子购买被从越南共和国拐卖到中国境内的越南籍妇女桌某某(译音)。后田某甲将桌某某带回湖南省隆回县,田某甲以11万元的价格将桌某某卖给湖南省隆回县鸭田镇大水洞4组22号的谭某某为妻。案发后桌某某已被公安机关解救并移送越南警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解救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蔡某某、刘某乙、罗某某、田某乙、谭某某、陶某某、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宋某乙、杨某甲、宋某丙、桌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无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妇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田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娜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卷97页。

3.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