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2020年9月17日田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江西省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9月23日被移送至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2020年9月24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17时许,王某某(已判决)纠集被告人田某某、陶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在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鸵鸟园以西600米处的汉江河滩等候,被害人张某某被传销组织成员骗至该地,张某某拒绝加入传销组织遭到田某某、陶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的殴打,王某某抢走张某某OPPOA59S手机一部,并转走张某某微信内1956元。后王某某等人将张某某送往汉中高铁站,给张某某买了车票后让其自行回家。
2019年6月2日17时许郭某某安排传销组织成员“邓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带到,汉台区鸵鸟园以东约1000米的汉江河滩树林里,郭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田某某以被害人好色,占“邓某某”便宜为由殴打李某某。郭某某抢走李某某oppo R15手机一部,并以鲁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的微信,转走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内5863.84元,被告人田某某以袁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转走被害人支付宝内1700元。郭某某、黄某某带李某某到汉中高铁站,郭某某给被害人现金让其自行回家。
2019年6月2日20时许王某某安排传销组织成员“夏某某”和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带到汉中市汉台区三号桥鸵鸟园附近的汉江河滩草地。李某乙拒绝加入传销组织被王某某、陈某某、田某某殴打,王某某抢走被害人李某乙华为nova3i手机一部、现金二十余元,田某某以袁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转走被害人李某乙支付宝内700元。王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将李某乙送往高铁站让其买票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以暴力殴打他人的方式劫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在三起抢劫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愿意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少华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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