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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捕诉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田言领田某某(小名山根),男,1968年5月5日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68050500193729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任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张寺行政村党支部鄄城县**办事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张寺行政村张寺堌堆村007号鄄城县**街道**村**村**号,现住鄄城县古泉街道办事处张寺新村鄄城县**街道**村。因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言领田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10月至1992年8月,被告人田言领田某某伙同聂德华(已判刑)、闫召海(已死亡),先后在鄄城县鄄城镇姜口村东十字路口和姜口村南环城路鄄城县**村**村**路上,以查验自行车为名,将驮着死狗从此路过的被害人张洪卫张某某、范存宪范某某、范留亮等人拦住,采取捆绑、殴打、强行搜身等手段,共抢劫现金367元、死狗三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鄄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鄄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等;2.证人证言:靳广保、宋建洪、王文夺、范学民、李广聚、田衍臣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洪卫张某某、范存宪范某某、范留亮的陈述;4.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供述和辩解:田言领田某某、聂得华、闫召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言领田某某等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献立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言领田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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