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4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发现放在自家耕地内的玉米秆经常被被害人张某甲的羊啃食,张某甲对羊也不做看管,田某某多次制止未果。2019年1月初,田某某家旁边的池塘被填埋时,其在池塘处捡到一个“3911”空农药瓶,便产生了将张某甲家羊毒死的想法。遂田某某将空农药瓶拿回家装入水,把农药瓶中的水与玉米粒拌在一起,将玉米粒撒在了自家耕地内的玉米秆周围。2019年1月11日中午,张某甲在田某某家耕地附近放羊,当日下午,有5只羊先后死亡。2019年1月12日15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将羊赶到自家耕地放养,张某乙家耕地对面是田某某撒了玉米粒的耕地,当天下午,张某乙发现羊中毒,随即给羊打针,截止2019年1月18日有2只羊死亡。经张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甲、张某乙家死亡的羊胃内容物及田某某家耕地内的玉米粒检材中,均检出了甲拌磷(3911)的成分。经民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甲的5只羊价值5800元,张某乙的2只羊价值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达成和解,田某某赔偿张某甲人民币2500元,田某某的20亩耕地由张某乙免地租耕种一年,张某甲、张某乙谅解了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村委会调解协议,谅解书;
2.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民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5.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证实本案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小燕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
2.量刑建议书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及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