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广西灵山县人,住广西灵山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钦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在网络赌球庄家张某某(另案处理)取得足球赌博网站“皇冠网”的账号和密码,为张某某的网络赌球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先后接受黄某某、劳某某、刘某某、翁某某等人的赌球下注,从中获得下注总金额百分之二的好处费。经核对,2017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10日,田某某与张某某通过微信结算的赌资金额合计人民币85360元(下同);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10月24日,田某某让黄某某将赌资142420元转账到由张某某控制的邱某某账户上。综上,田某某与张某某的赌资金额共计227780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田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张某某、邱某某、黄某某、劳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开设网络赌球,仍为他人收赌单并协助结算,赌资达人民币2277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灵山县**镇**街**号,电话18877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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