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755号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田某甲),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镇**路**号。被告人田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02年1 月15 日、2007 年1月25 日、2010 年2 月11 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1500 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02 年1月17 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1989 年被无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 年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 年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 年4 月4 日释放。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于2020年8月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伙同沈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于2018年5月至6月14日期间,在常熟市**街道大**村**塘戴某某家鱼塘、**街道**村**塘养殖场、**街道**村**号等处多次开设赌场,组织严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参赌人员以“筒子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1万余元。
2018年6月14日凌晨,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街道**村**塘养殖场查获上述赌场,现场抓获沈某某、陆某某以及严某某等多名参赌人员,当场查获涉案赌资人民币37550元。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大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娜
2020年 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常熟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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