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莱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3月2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村的一无名大院内,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多人以“推筒子”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36900元、假币100元、水箱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麻将牌筒子一副、水箱一个、赌资等;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及收缴清单、照片、工作说明、代收罚没款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李某甲、匡某某、高某某、门某某、吴某某、刘某甲、董某某、李某乙、郝某某、陈某某、刘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接报案及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 待判决处理款物:赃款人民币77400元、假币100元、水箱1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