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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开设赌场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现住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镇**村***号)。因犯赌博罪2015年5月25日被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涉嫌赌博2019年8月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9月12日经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9年9月17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0年3月1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8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郭某某、常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路口向西50米路南胡同内,许昌****有限公司厂院开设赌场。被告人田某某负责租赁场地,提供赌博工具,召集并管理赌场望风工作人员,并领取高额工资。2019年8月5日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查获该赌场,抓获参赌人员21人,扣押赌资530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到案后认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等,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鑫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单元*楼,电话:1306953****);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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